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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和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县建设规划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风景名胜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负责全县风景旅游资源管理工作;负责风景资源的保护、调查评估、规划、开发和利用;参与风景名胜区内城市、集镇规划的编制及调整;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初评推荐及管理工作,负责风景旅游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
     (三)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推广实施;负责审核旅游企业、宾馆饭店、特种旅游项目和核准旅游推荐单位工作;负责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业的统计工作。
     (四)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指导旅游市场体系培育;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负责收集、研究旅游市场动态信息,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五)规划全县旅游设施建设布局,负责城区外风景名胜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审核工作,指导、管理、督查风景旅游项目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做好旅游专项资金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组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处理;负责风景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旅游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旅游价格、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七)负责风景旅游资源的的宣传推介工作;负责风景旅游行业队伍建设和形象建设,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